考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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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10-04-21    作者:      点击:

考试管理是教学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认真抓好这项工作对于提高教学质量,促进教风、学风和考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为了加强考试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组织领导

(一)学院的考试工作在分管教学院长的领导下,由教务处全面负责,制订有关制度、规则,对考试工作的全过程实行规范化管理。

(二)各系(部)成立由系(部)主任、教研室主任、教学秘书等成员组成的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

(1)确定期中、期末考试(考查)课程,并报教务处汇总;

(2)组织试卷命题、评卷、成绩评定、结果分析等;

(3)协同教务处检查考场纪律。

二、试卷命题与审批

(一)教师必须根据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命题,命题时做到试卷内容与范围要有一定的广度和深度,注意难易适度,搭配合理。

(二)试卷的题量以大多数学生能在规定时间内正常答题完毕为标准,题量不能偏重或偏轻;命题教师在命题结束后应由本人或他人将考题试做一遍,根据试做情况作适当调整。

(三)试卷的题型要做到多样化,防止题型单一化、简单化现象的出现。常用的题型有:名词解释、填空题、单项(多项)选择题、判断题、改错题、计算题、证明题、问答题、论述题、案例分析题、综合题等等(仅供参考)。

(四)试卷格式按学院统一标准和要求设计(详见样稿)。

(五)要求同时上交难度与题量大致相等的A、B、C、D四份试卷及标准答案的纸质和电子稿。

若某门课程有两位和两位以上任课教师的,则由该课程管辖的教研室主任负责,统筹安排命题教师。

若该课程只有一位任课教师的,则该教师必须出A、B、C、D四份试卷,其中出C、D卷补贴一个课时。

(六)试卷必须经教研室主任审查签字、报系(部)主任审批签字,交教务处审核签字后,方能交付印刷。系(部)主任、教研室主任有权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对试卷进行修改、调整和增减。

(七)对多个(二个班级以上)班级,不同教师的同一门课程要求实行教考分离,由系(部)主任和教务处共同负责,严格把关。

(八)命题、审题、印刷和保管等所有接触试卷的人员,必须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学生暗示或泄露试题内容,违者追究其责任,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九)任课教师组织课程总复习时,可以将四份试卷上的卷面内容作为辅导重点,但必须组织全面、系统地复习,不得擅自缩小辅导范围。要求教师复习辅导时,必须将四份试卷中的题目按类型(如选择题、问答题等)重新编排,不得将四份试卷中的任意一份试卷以模拟试卷的形式交学生预做或直接复习辅导。若发现此类似现象发生,则根据有关规定按教学事故处理。

三、考试方式与时间

(一)考试方式应根据课程性质和考核内容由该课程所归属的教研室或系(部)统一确定,具体方式有:闭卷、开卷、笔试、口试、实际操作等,也可以几种方式结合使用。

(二)考试时间原则规定为90分钟,个别无法在90分钟内完成的课程,经系(部)主任批准,可以延长到120分钟(报教务处备案)。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延长考试时间。

四、试卷印刷与保管

(一)考试用卷由教务处负责人根据主管院领导的授权从A、B、C、D四份试卷中随机抽取,抽取后严格保密,防止出现泄密现象。

(二)试卷的印刷和装订由院办文印室负责,教务处监制,任课教师和所在系(部)不参与试卷的印刷工作。教务处和文印室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守则的有关规定,若出现试卷泄密事故,要严肃查处。在试卷印刷装订期间,印刷、装订现场不得出现教务处和文印室以外的师生,教务处和文印室要采取严格的防范措施。

(三)印刷装订完毕后的试卷由教务处统一保管,做到加锁加密直至考试时方可启封。封卷期间未经领导同意,任何人不能开启试卷。

(四)监考人员必须在考试开始前30分钟到教务处领取试卷,领试卷时必须由教

务处发卷人员与监考人员双方办理交接手续后,方可领取试卷,并从教务处直接到考试指定考场。监考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到教务处领取试卷者,以违反监考规定处理。

五、考试组织

(一)考试课程由教务处与各系(部)协商确定,考试日程、教室由教务处统一安排,确定后通知各系(部)教学秘书,并由教学秘书通知监考人员。

(二)考试课程一经公布,不可随意变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须经有关系(部)主任签署意见,并报教务处批准后,由教务处统一调整。

(三)监考人员排定后原则上不得变更,确实需要变更或请他人代替的,必须事先征得教务处同意。无故不到或迟到者按教学事故处理。

六、监考人员的安排与培训

(一)学院统一组织的期末考试,由教务处安排专人进行监考。确定监考人员时,要选派工作责任心强的教职工监考。

(二)每个考场均应安排2人监考,尽量安排男女教职工各一人,同时应安排巡考人员,做到每一楼层至少一名巡考人员。

(三)每学期期末考试前,学院应召开全体监考人员大会,对监考人员进行上岗培训。

(四)监考人员应严格遵守《监考守则》,切实担负起监考责任。

七、考场管理

(一)监考人员应自觉树立考风考纪意识,坚决执行考场规则,严格维护考场纪律,为学生营造一个公平、公正竞争的考试环境。

(二)监考人员应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对考场进行清理(尤其要将课桌内的书籍资料清理干净),在黑板上写明考试课程、考试时间及按学号排定的考生座位次序号。

(三)监考人员应检查考生的学生证(或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与本人是否相符,对未带证件的学生,监考人员应拒绝其进入考场。

(四)按学院有关规定,对迟到15分钟以上的学生,监考人员应拒绝其进场;在考场开始后未满30分钟,监考人员不允许学生离开考场。

(五)考生应按监考人员事先排定的座位次序就坐,不允许考生自己选择座位。

(六)监考人员要认真负责、忠于职守,不得擅离考场,不得阅读报刊书籍,不得对考生的违纪现象视而不见、不闻不问,监考人员应分别站在教室的前后或两边,不得坐着监考,不得交头接耳、私下聊天,要自始至终密切注意考场动态。

(七)巡考人员应监守岗位,协助监考人员妥善处理突发事件。教务处要加强对监考质量和考场秩序的监督,对于个别教师监考不负责任甚至造成事故的,要严加查处。

(八)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必须逐项填写考场记录表,签字后与试卷一起交教务处。若发生作弊行为,监考人员应在《考场记录表》上如实记录作弊考生姓名、作弊行为(原则上要求作弊本人签字),最后连同作弊证据、试卷一并交教务处。

八、阅卷评分

(一)各系(部)、教研室主任要加强对教师阅卷工作的管理与监督,保证阅卷质量。

(二)阅卷评分是一项严肃的工作,教师应严格按评分标准评定成绩,切实做到准确、客观、公正、公平。

(三)每位任课教师必须认真负责地逐题批阅考生的每一份试卷,并逐题给分,不允许出现不逐题批阅、不逐题记分的情况。

(四)考试成绩原则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课、实践教学课可采用五级记分制(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教学环节一律采用五级记分制。

(五)阅卷过程中严禁随意变更评分标准,打感情分及变相送分。同时,应认真做好试卷复核工作,杜绝各类差错的发生。

(六)一个班的卷面成绩分布通常应符合正态分布的规律,一般90分(优秀)以上不超过20%,60-89分(及格-良好)占大多数,60分(不及格)以下占少数。对于学生成绩不符合正态分布规律的课程,系(部)主任要严格把关,帮助任课教师分析问题,查找原因,采取措施,促进教师业务能力和命题出卷水平的不断提高。

(七)课程考试后三天内,阅卷教师应将成绩登记表、点名册、试卷分析表及试卷经教研室主任审核合格后,进行装订并上报系(部),一周内由教学秘书交教务处。教务处对教师上报的试卷及成绩登记表(要求登录卷面成绩与总评成绩)进行严格审查,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则必须退回重新批阅或填写。考查课试卷由各系(部)保存,考试课试卷由教务处保存,保存期限为学生毕业后三年。

(八)考试成绩一经阅卷老师评定签字交教务处后,任何人都无权更改。如确有特殊情况需改动成绩者。应由阅卷老师提出书面报告,经教研室主任审核签字,报系(部)主任审批,交教务处备案后方可更改成绩。成绩更改后应将书面报告附于《学生成绩登记表》后。

(九)各系教学秘书应及时将考试成绩输入学生成绩档案,同时送交班主任通知学生。《学生成绩登记表》由教务处学籍管理人员和系教学秘书妥善保管。

(十)试卷一般不得查阅。学生如确对阅卷结果有异议而要求查阅者,按《学生成绩异议申诉程序》办理。

(十一)教务处要加强对阅卷工作的监督管理,对各课程教师上交的试卷要进行随机抽查,若发现不逐题批改、记分或批阅、加分有错误的试卷要及时退回纠正。

(十二)教务处要加强对各课程试卷的抽样检查,组织力量研究分析试卷的宽度、难度及题量等,并及时通报。

九、缓考与补考

(一)考试期间学生一般不得请假,确遇特殊情况不能应考者,最迟须在考前1天凭校医务室证明或其他证明向学生所在系提出申请,经系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缓考,事后补办手续无效(突发性事件例外)。未经批准擅自缺考者按旷考处理。

(二)缓考一般应与相同课程补考同时进行,缓考不及格者不再安排补考。补考不得申请缓考。补考不及格者,必须重修。缓考不及格或重修者的考试不再单独命题,原则上参加下学年同一课程的期末考试。

(三)补考后的试卷由课程所在系(部)教学秘书送相关教师阅卷,并负责及时将补考成绩单及试卷上交教务处。

(四)教务处应于开学前编制《补考日程安排表》,并于开学一周内通知各系(部),各系(部)教学秘书应负责通知到相关教师及班主任(班主任负责通知到学生),做好考前辅导、复习等准备工作。

十、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实行,以往有关考试管理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试卷格式样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