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校外实训、实习基地是对学生进行实践能力训练、培养职业素质的重要场所,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条件之一,必须重视和加强校外实训、实习基地的建设。为了促进我院校外实训、实习基地的建设与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外实训、实习基地的建设要按照统筹规划、互惠互利、合理设置、全面开放和资源共享的原则。尽可能争取和专业紧密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合作,使学生在实际的职业环境中顶岗实习,努力提高办学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
第三条 校企合作处是学院校外实训、实习基地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政策的制定,对外的联系、沟通、协调,协议的制定和审核,学院重点专业群实训、实习基地的建设,并协助各系解决实训、实习基地建设中的实际问题。
第四条 教务处是校外实训基地使用的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校外实训基地的指导与管理,建立定期检查指导工作制度,协助相关单位解决实训基地管理中的实际问题。
第五条 校外实训、实习基地由学院委托各系与有关企事业单位协商共同建立。各系应根据不同专业性质特点,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地选择能满足实训、实习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共同建立校外实训、实习基地,并负责维持和发展。
第二章 基本功能与主要任务
第六条 基本功能
承担我院高等职业教育部分实践教学任务,积极创造条件,进行专业研究、技术开发、生产及新技术的应用推广等,努力把实训、实习基地建设成为专业能力训练和职业素质培养的实践基地,产学研合作的发展基地及“双师型”教师的培训基地,为培养面向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高技能人才创造良好的实践环境。
第七条 主要任务
一、为学生提供包括基本技能和综合能力两方面的实践环境,使学生在真实环境下进行岗位实践,培养学生解决工作一线实际问题的综合能力,取得实际工作经验,培养团队协作精神、人际交往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和领导艺术才能等个人综合素质。为学生今后从事相应岗位群工作打下基础。
二、通过校外实训、实习基地建立的一系列考勤、考核、安全、劳防、保密等规章制度及员工日常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培训,使学生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培养学生爱岗敬业的精神,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诚实守信的职业素养,培养学生一丝不苟的工作态度。
三、要充分发挥合作双方的各自优势,将基地建为产学研合作的一个平台。
四、承担对“双师型”师资队伍的培训。
第三章 校外实训、实习基地的类型
第八条 学院与国有大中型企业、民营中小企业等单位建立教学、科研、生产联合体的(产、学、研)综合型校外实训、实习基地。
第九条 学院与省市机关、团体行业协会、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共同建立的校外实训实习基地。
第十条 普通单一型的校外实训、实习基地。
第四章 学院与实训、实习基地共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学院的权利和义务
一、学院在人才培训、委托培养、课程进修、技术咨询服务、信息交流、成果转化等方面对实训、实习基地共建单位优先给予考虑。
二、在国家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许可范围内,征求毕业生本人意见后,实训、实习基地共建单位可优先选聘有关毕业生。
三、学院根据教学大纲要求,制定实训、实习指导书和实训、实习计划,提前送交实训、实习基地共建单位,并委派责任心强、有实践经验的教师担任实训、实习指导教师。
四、参加实训、实习的指导教师和学生在实训、实习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实训、实习基地共建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实训、实习基地共建单位权利和义务
一、实训、实习基地共建单位按学院提供的实训、实习指导书和实训、实习计划要求,委派技术人员参与指导。
二、实训、实习基地要积极探索、创造条件使实训、实习教学与“产、学、研”一体化相结合,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应。
三、实训、实习基地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法规,法令及条例,制定实训、实习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的管理规定,安全操作管理规程和文明生产措施。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四、实训、实习期间师生食宿问题,双方协商解决。
第五章 校外实训、实习基地建设
第十三条 实训、实习基地建设应与人才培养目标紧密结合,以实训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为依据,与行业技术发展及装备水平相匹配的企事业单位开展合作,共建校外实训、实习基地。
第十四条 各系结合各专业的特点和教学改革的实际,负责联系、选择校外实训、实习基地的共建单位,建立稳定的校外实训、实习基地。每个专业必须建立1个以上实运转的校外实训、实习基地,建立稳定的双向交流关系。
第十五条 校企合作处会同各系全面规划校外实训、实习基地,协调发展,避免各专业之间重复,提高校外实训、实习基地的利用率。优先选择重点建设受益面大的公共实训、实习基地。
第十六条 根据专业与地方经济发展情况,校外实训、实习基地应专业对口,相对稳定,尽可能立足本市,就地就近,既便于开展工作,又有利于节约经费。
第十七条 要选择专业对口、工艺和设备先进、技术力量雄厚、管理水平高,生产任务比较充足的企事业单位作为校外实训、实习基地。
第十八条 能满足实训、实习学生食宿、学习、劳动保护和卫生等方面的条件。
第十九条 经费投入可通过校企共建的原则,校企自筹、学校与共建单位或行业联合等多渠道筹集经费,走共同建设、共同发展的道路。
第二十条 每学期期末,各系上报下学期校外实训、实习基地建立、维持、发展所需经费预算,由校企合作处汇总后送主管院长审核,并报院务会议批准后执行。
第六章 校外实训、实习基地协议的签订及挂牌
第二十一条 在符合建立实训、实习基地条件的基础上,经协商可由系与基地所在单位签订建立实训、实习基地协议书(一式三份),由校企合作处、实训、实习教学基地、相关系各执一份。
第二十二条 协议合作年限根据双方需要协商确定,一般为3年。
第二十三条 协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双方合作目的;基地建设目标与受益范围;双方权利和义务;实习师生的食宿、学习、交通等安排;协议合作年限;其它。
第二十四条 对协议到期的实训、实习基地,根据双方合作意向与成效可办理协议续签手续。
第二十五条 协议书的签订由系提出意见,送校企合作处审核后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学院盖章。
第二十六条 校外实训、实习基地挂牌:学院与实训、实习基地共建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后,实训、实习基地统一挂“浙江长征职业技术学院实训、实习教学基地”铜牌,尺寸一般为40 x 60cm,由总务设备处统一制做。
第七章 校外实训教学基地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系和实训基地所在单位共同选择确定实训指导教师和实训基地工作人员,特别是实训指导教师要有合理的学历、技术职务和技能结构,工作经验丰富、责任心强、有较高专业理论水平和技能水平,以保证实训工作的质量和实训基地建设的不断加强。
第二十八条 实训基地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法规、法令及条例,建立实训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的管理规定、安全操作管理规程和文明生产措施。在此基础上,实训基地也必须建立保证教学任务完成和教学质量提高的制度和措施。基地的调整与撤销,应经合作双方同意。
第二十九条 各系要安排专人负责校外实训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工作,与校外实训基地之间要建立经常性的联系和业务往来,完善校外实习实训记录等台帐制度,做好实施性实训计划的制定、指导书的编写、学生实习实训报告和小结及成绩考评等工作,并将有关资料收集整理归档。
第三十条 各系要加强对实训全过程的指导与管理。在学生实习实训前,要组织对学生进行岗前培训,明确实训任务和要求,并提前一个月与实训基地单位联系落实各项实训事宜。学生开始参加实习实训后,相关系要加强对学生的管理,对集中实习实训的,要派固定的带队教师专人管理;分散实习实训的,要派得力的教师,明确责任,定期巡回指导。实习实训结束后,相关系要认真听取实习实训单位和指导教师的意见,认真做好学生的实习实训成绩考评和实习实训总结。
第三十一条 各系在每次实习实训结束时及时收集实训基地单位填写的《校外实习实训情况反馈表》和《工学结合情况统计表》,对实习实训教学质量进行检查分析。教务处会同相关系不定期地到校外实训基地检查、评估教学实习实训情况,做好学生对实习实训效果的相关调查,作为质量评价依据。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企合作处和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