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学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包括党团组织、户籍等关系),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院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在第一学期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县一级)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院批准回家治疗,允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复查合格后,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凭学生证到教务处办理注册手续,教务处学籍管理人员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章。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退学处理(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第五条 学生注册时应向财务处缴纳学杂费、教材费、住宿费等费用。凡因学籍处理而编入下一年级的学生均按所编入年级的收费标准缴费。
第六条 学生无正当理由未按学院规定缴纳有关费用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二章 纪律与考勤
第七条 学生自开学第一天起即按学院考勤制度进行考勤。
第八条 学生上课、实验、实习、实训、军训、出操、社会实践等教学活动,都必须实行考勤。不得迟到、早退,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或超
过假期不续假者,均以旷课论处。
第九条 学生在节假日期间,必须遵守规定按时离校和返校。凡无故提前离校或推迟返校者,均以旷课论处。
第十条 学生请假,须事先填写请假单。请假一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三天以内(包括三天)经班主任签署意见,由系总支(学生工作负责人)批准;三天以上经班主任、系总支、学生处签署意见,报主管院长批准,教务处备案。
第十一条 学生因病请假,须有学院医务所或正规医院证明。学生学习期间一般不请事假,特殊原因需请事假者,应有适当证明,并要从严掌握。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办理请假手续,须在事后三天内补办请假手续。凡不办理请假手续或未经批准而缺课以及逾期办理补假手续者,按旷课论处。旷课一天以上(包括一天)的,每天按8课时计算。一天以内按实际授课时数计算。政治学习、实训实习及学院组织的一切集体活动,其旷课时数,上午以4课时计算,下午与晚上分别以2课时计算。
第十二条 学生考勤由班级学习委员负责,班主任予以督查。学习委员应每日将学生迟到、早退、请假或旷课等情况,如实记录,并在规定时间上报学院学生处。每学期结束前学生处将学生的考勤汇总情况交教务处备案。
任课教师应对学生进行考勤,作为评定学生该门课程平时成绩的依据,并在期末考试前将考勤结果汇总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每门课程的考核,采取何种形式,按各专业实施性教学计划或教务处的规定执行。
考试课程可以采取闭卷考试,也可采用其它形式,如:开卷考试、口试、上机考试和实验等方式或几种方式结合使用。由主讲教师根据课程性质和考核要求提出考核形式,报系(部)主任审定,教务处备案。统一安排的考试按教务处排定时间和场次进行。考查课程原则上应当在期末停课复习考试前或教务处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所有考查课程的试卷组织、考核方式及考程安排等,由各系(部)或教研室根据学院具体情况,自行安排。
第十五条 考试、考查课程成绩,原则上采用百分制评定;对确有困难用百分制评定成绩的课程可以采用五级制评定,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考试课程的成绩评定要以期末考试为主,参考平时成绩,进行综合平衡后确定。平时成绩要根据学生平时学习态度、完成作业、实验实训、课程讨论、到课率等情况和平时测验成绩等综合评定。原则规定:平时成绩占30%,期末考试成绩占70%。
第十六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体育课的成绩依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活动等状况综合评定,评定标准由体育教研室提出方案,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七条 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课程设计、实习实训等按教学计划规定,均为必修课程,按五级记分制评定成绩,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并实行等级比率控制:优秀≤15%,良好≤50%。
第十八条 学生因故不能按规定参加考核(指必修课和限定选修课)的,必须事先填写缓考申请表,并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明材料(病历证明必须是二级甲等 (县一级)及以上),经系主任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经批准的缓考课程(毕业班学生缓考除外)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参加补考。缓考成绩按正常考核评定,记入学生成绩档案。缓考不及格者,由学生本人书面申请,可再安排一次正常补考。第六学期申请缓考者安排在毕业答辩后进行补考。各门课程的缓考只能申请一次。
需申请课程免考者,必须在该课程考试前两周填写免考申请表,并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明材料,经系主任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报主管院长同意签字后方可免考。免考课程的成绩记“免考”,或经教务处认可的其它成绩。
需申请课程免修者,必须在该课程学期开课前一学期期末填写免修申请表,并提供充分有效证明材料,经系主任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报主管院长批准。免修的课程必须参加考试。
第十九条 所有未办理任何手续且未经教务处同意而没有参加考核与课程修读者,以及弄虚作假者,均以旷考或旷课论处;缺旷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该学期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考试(包括补考)时间未按规定提供有效证件者和考试时间迟到30分钟以上者,取消该课程的考试资格,该课程成绩均以零分计入学生档案,不准参加正常补考。
如能主动认识错误,表现较好,可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系主任签署意见,教务处核准,在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第二十条 选修课按有关规定执行(另定)。
第二十一条 学生考试必须严格遵守学院的《考场规则》与《严肃考试纪律的若干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违规、违纪、作弊。若学生违反考试规定,则严格按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生必须按规定参加教学计划安排和组织的一切教学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军训等都应进行考勤。不能参加者应事先经过批准。对旷课学生,根据情况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无故旷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取消该门课程的考核资格。
第二十三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生处有关规定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写出切合实际表现的评语。对犯有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其它错误的学生,按照有关处分规定处理。
第四章 升级与留级
第二十四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准予升级。
第二十五条 学生留级处理办法如下:
(一)学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按学校规定补考后,一学年仍有四门课程不及格的,应予以留级。每学年第一学期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达到留级规定时,可跟班试读,该学期不及格的课程准予学年结束时再补考一次。补考后视全学年成绩决定升级或留级。
所有补考课程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补考应与期末考试要求一致,不得降低标准。补考及格者,成绩记“?/补及“(?指原考试成绩,下同)。
所有补考均须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办妥有关手续,并经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未经教务处安排,擅自进行补考,或任意降低考试要求的,其补考成绩不予承认。
(二)学生留级时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办理:
1.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开设,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的,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2.毕业论文与课程设计、实习实训等不及格,各按一门课程不及格对待;
3.公共体育课不及格,不计入留级课程门数。
(三)留级的学生,原已修课程考试成绩达80分以上(含80分)或考查成绩达到良好、优秀的,经学生本人申请,原任课教师及系主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可允许免考 (公共体育课、政治理论课等公共课以及实践环节均不得免修),其余课程必须重修。
第二十六条 所有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允许留级一次。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学生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四)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其学籍
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二年),累计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九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原来享受的专业奖学金,停止发放;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病休期间医疗费用由学生本人负担;
(三)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院;
(四)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五)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第三十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二级甲等(县一级)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学院申请复学;
第六章 转专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其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经本人申请,所在系主任推荐,转入系考核并确认转系后更
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适宜在本院其他专业学习者;
(三)学院认为其他应转专业者。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已读至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者;
(三)应予退学者;
(四)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十三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在本院范围内转专业,由本人申请,所在系主任提出具体意见,拟转入系主任审查签具意见,经教务处审核同意,报主管院长批准。
(二)学生转专业的手续,一般应在每学年开学前办理。
第七章 退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经补考后,一学期或连同以前各学期考试成绩不及格课程有五门主要课程或六门(含六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二)累计留级两次者;
(三)经学院动员,因病应该休学而不休者,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四)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仍不合格的;
(五)经学院指定医院(二级甲等)诊断,患有的疾病者或者意外伤残导致无法继续在学校学习的;
(六)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八)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五条 学生的退学处理决定由所在系提出意见,经教务处审核后报院长办公会议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学生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六条 退学学生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经诊断为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伤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三)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二年制至少学满一年,三年制至少学满二年)。
第三十七条 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办理。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八条 学生毕业时须作全面鉴定,其内容涉及德、智、体等方面,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
第三十九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所有课程成绩全部合格,德育、体育达到学院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一)实习实训,经考核成绩不及格者;
(二)毕业学年课程考核(含实习实训、毕业论文与课程设计)不合格者;
(三)历年不及格课程按学院规定补考仍不及格者;
(四)公共体育课经限期补考仍不及格者;
(五)大学英语、计算机文化基础考核未达到学院规定的;
(六)因思想品德原因应予以结业者。
第四十一条 因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而结业的学生,经学院同意允许补考者,在结业后的次年五月向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批准后,六月份进行补考。补考及格者可以换发毕业证书,逾期不补考或经补考仍不及格的课程,以后不再补考(即不能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因思想品德原因而作结业处理的学生,结业后实行两年考察期(从发结业证书之日算起)。
考察期间由所在工作单位协助考察。考察期满两年后,确实表现好,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学院批准,可以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从换发毕业证书之日算起。
第四十三条 毕业设计(论文)与课程设计不合格者,先发给结业证书。一年内可申请补做毕业设计(论文)与课程设计,经批准后参加下届毕业生的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不合格者不得再申请补做。
凡学生提出申请补做毕业论文与课程设计者,经系主任批准,安排指导教师给予单独指导,但学生应自付指导费用。
第四十四条 实习实训不及格或因故不能参加者不予毕业,只发给结业证书。在参加工作满一年,经本人申请,可委托所在工作单位补行实习实训,并对其表现和工作能力进行评定,学院审核后,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学生因各种原因无法完成教学计划所规定的教学内容,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准予发给记载实际学习年限的肄业证书。
经毕业补考后,包括课程成绩、实习实训、毕业设计(论文)与课程设计等仍有四门(含四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按肄业处理,发给肄业证书。
按肄业处理的学生,所有课程(包括实习实训、毕业设计(论文)与课程设计等)不得进行补考(补做)。
第四十六条 无学籍者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毕业、结业、肄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四十八条 学院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院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二○○五年九月一日起开始执行,解释权归教务处。
第五十二条 原学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以前规定若与本实施细则相抵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