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教学质量是直接影响人才培养质量的核心要素,课程建设水平是衡量学校教学水平的重要标志。为加强课程建设工作,完善课程体系,推进教学改革,根据《教育部关于启动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精品课程建设工作的通知》(教育部教学[2003]1号)和《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07年度高等学校精品课程申报工作的通知》(浙教高教[2007]5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2007—2010年专业建设发展规划中所提出的课程建设目标和任务,特制订本规定。
一、课程建设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课程建设的指导思想
以创建优质高职学院为目标,以构建符合高职教育特点的课程体系、更新教学内容、方法和手段为重点,通过加强课程改革与建设,全面提高我院课程建设水平,培养具有较强社会适应能力和竞争能力,适应长三角地区特别是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技能应用型人才。
(二)课程建设的总体目标
1.构建富有时代特征和我院特点,与新世纪高技能应用型人才培养要求相适应的课程体系。
2.全面提高学院课程建设的整体水平,在此基础上,建设一批具有明显特色的院级重点课程、精品课程,为申报省级精品课程奠定基础。
3.建立和健全有利于促进课程开发、改革与建设的课程管理制度和保障机制,为优质课程的快速成长提供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
(三)课程建设的层次
课程建设分为重点课程建设和精品课程建设两个层次。
1.重点课程建设
重点课程建设是对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核心课等课程进行的以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方法改革、教学条件建设为主要目标的课程建设工作。重点课程突出课程建设的特色和教改方面的成果。重点课程的建设工作是遴选精品课程的必要环节。
2.精品课程建设
精品课程建设是指在重点课程建设基础上,对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核心课等课程所进行的以建设具有特色和一流教学水平为目标的示范性课程建设工作。通过精品课程的建设工作带动其他课程建设,从而实现提高学院整体教学水平的目的。
二、课程建设的申报
(一)课程建设申报条件
1.重点课程建设的申报条件
(1)申报重点课程建设的课程负责人原则上要具有高级职称,主讲教师要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较高的教学水平,师资队伍已相对稳定,任课教师职称、年龄结构基本合理。
(2)申报重点建设的课程应是公共基础课程、专业基础课程和专业核心课程或公共选修课中的大学生文化素质教育核心课程。
2.精品课程建设的申报条件
(1)申报精品课程建设负责人要具有副高及副高以上职称,专业基础课与专业核心课的负责人原则上要具有“双师”资格或“双师”素质。
(2)申报精品课程建设的课程必须是已经通过院级重点课程建设验收的课程。
(3)申报精品课程建设的课程是公共基础课程、专业基础课程、专业核心课程和公共选修课中大学生素质教育核心课程。
(二)课程建设的申报程序与建设周期
1.申报程序
(1)由课程建设负责人根据课程建设基本条件提出书面申报材料,报院重点专业和精品课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2)院重点专业和精品课程建设领导小组组织专家组对申报情况进行评审,确定院重点课程或精品课程建设建议名单,公示评审结果。
(3)报院长办公会议审核并确定重点课程建设名单。
(4)精品课程建设名单报院务会议批准。
2.申报时间与建设周期
课程建设申报在每年四、五月份进行,建设周期一般为两年。
三、课程建设的主要内容
(一)重点课程的建设内容
1.教学基本规范:要求课程教学大纲要符合本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与培养规格,具有健全的课程管理制度,课程教学的各个环节要有严格规定,具有完整规范的教学文件,教学文件内容科学合理,能够得到严格执行。
2.教学队伍:建设一支具有较高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的师资队伍。任课教师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治学严谨;课程负责人和主讲教师要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较高的教学水平和较强的科研能力;中青年教师培养有措施,成长快。
3.教学内容:正确处理本课程与相关课程的关系,正确处理知识、能力、技能之间的关系,重视实践教学,综合性、创新性实验课程开出率高,能够针对性、高质量地开展实习实训,教学内容较好地体现职业岗位或岗位群的要求和高技能应用型人才培养的特点。
4.教学条件:选用教材要能较好地体现培养目标和教学大纲要求,选用的是全国优秀教材或自编的特色教材,教材和辅助教材配套成体系;实践教学条件有保障,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得到较好的落实;校内实验实训室能够满足教学需要,能够为学生参加实习实训以及科研或科技活动提供良好条件。
5.教学方法与手段:积极改革教学模式,比较重视教学过程的实践性、开放性和职业性,能够合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等教学手段。
6.教学效果:课程改革和建设能够体现促进了教学质量的提高,促进了教学资源的优化配置,整体运行协调,管理水平高,实践效果好。
(二)精品课程的建设内容
精品课程建设在重点课程建设的基础上,还有以下内容:
1.教师队伍:精品课程要建立专兼结合的教学团队共同开展教学方案的规划和设计,努力提高来自企业、行业一线的优秀兼职教师主讲专业技能课程的比例。
2.教学内容:精品课程建设中的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要针对高职高专特点,注重与后期专业课内容的衔接,适应高技能人才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专业课要突出职业能力培养,重视学生校内学习与实际工作的一致性,体现基于职业岗位分析和具体工作过程的课程设计理念,以真实工作任务或社会产品为载体组织教学内容,在真实工作情境中采用新的教学方法和手段进行实施。
3.教学方法与手段:精品课建设要积极运用现代教育手段,使用网络进行教学与管理。改革教学方法和考核方法,重视学生校内学习与实际工作的一致性,理论考核与实践技能考核相结合,校内成绩考核与企业实践考核相结合,探索课堂与实习地点一体化,发挥学生的主体性,促进学生自主学习和个性发展。
4.教学效果:要提高精品课程在师生中的影响力与利用率,使更多的教师与学生能够了解、借鉴、使用精品课程的优质教学资源,充分发挥精品课程的示范作用。
5.课程特色:精品课程的建设要很好地体现现代高职教育思想,引导同类课程改革趋势和建设方向,符合本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的要求,体现传授知识、培养能力、提高素质相结合的原则,具有明显特色。
6.网络要求:精品课程要有课程支撑网站及上网材料(课程支撑网站应提供该课程的教学大纲、授课教案、习题、实验、实训、实习指导等材料),在学院网站“精品课程建设”栏目中及时发布精品课程建设方面的信息,每门精品课程上网内容的年度更新比例不低于10%。
四、重点课程和精品课程建设的管理与验收
(一)重点课程建设的管理与验收
1.重点课程建设期间,学院将组织专家进行随机听课检查;立项满一年后,学院将组织专家对重点课程建设进行中期检查。
2.重点课程建设的验收以负责人申请、系自评、专家组评审、院重点专业和精品课程建设领导小组评议审核公示,报院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公布验收结果。
3.重点建设课程建设验收专家组通过听取课程负责人的汇报、审阅材料、召开师生座谈会等形式依据重点课程建设指标对重点课程建设逐项进行验收。
4.验收前,重点课程建设负责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1)重点课程建设总结报告;
(2)教学文件和过程教学资料;
(3)编写的教材、开发的多媒体课件;
(4)发表的教学研究论文;
(5)各类显示教学效果和课程特色的佐证材料;
(6)经费使用记录和经费使用报告;
(7)课程建设负责人认为应该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精品课程建设的管理与验收
1.精品课程建设期间,学院将组织专家通过随机听课、学生座谈等形式进行抽查;立项一年后,学院将组织专家进行中期检查。
2.精品课程建设的验收以负责人申请、系自评、专家组评审、院重点专业和精品课程建设领导小组评议审核公示,院长办公会议审定后报院务会议批准。
3.精品课程建设的验收主要通过实地考察结合网上评议进行,专家组将依据精品课程建设指标,通过听取精品课程建设负责人的汇报、审阅材料、召开师生座谈会、听课、网上评审等形式进行验收。
4.验收前,精品课程建设负责人应该提交的材料在重点课程建设应提交材料的基础上,还要提交课程支撑网站及上网材料。
五、课程建设的制度保障
(一)实行学院、系(部)和教研室三级管理
1.学院成立重点专业和精品课程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课程建设总体规划、目标和措施,负责全院课程建设的指导、管理和验收工作,并具体负责课程建设规章制度的制定、经费预算和管理、课程建设评审的组织和省级精品课程建设的申报推荐工作。
2.各系部成立课程建设领导小组,系(部)主任任组长,负责系(部)课程建设的规划、组织与实施。
3.教研室根据学院和系部课程建设的目标和任务,对课程建设进行过程控制,督促课程建设负责人制定实施方案,进行具体建设工作。
(二)建立课程建设负责人制度
课程建设负责人既是课程开发与建设的主要责任人,又是该课程的教师、教学任务分配、教学研究以及课程教学资源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对该课程的建设质量和教学质量负责。
(三)课程建设成果应作为考核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1.通过验收的重点课程建设项目、精品课程建设项目,学院对课程负责人在职称评审、业绩考核、评优评奖中予以倾斜;凡参与重点课程或精品课程建设的所有教师,在年度考核和职称评定中予以体现。
2.课程建设验收未通过者,1年内可申请再次验收1次,仍达不到课程建设标准的,视为验收未通过;未按时完成建设者,经申请原则上最多可延长1年,延长期内仍不申请验收,按照验收未通过处理。到期无正当理由不能完成课程建设和课程建设验收未通过者,所在系不得申报下一年度重点专业建设项目,负责人连续2年不得申报重点专业、重点课程、精品课程建设项目。
(四)课程建设负责人的变更程序
由于重点课程或精品课程建设负责人或其成员工作性质发生变化而不能继续履行重点课程和精品课程建设职责,由所在系提出变更意见,报院重点专业和精品课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并报院重点专业和精品课程建设领导小组批准。
六、课程建设的经费核拨与使用
课程建设经费的核拨与使用,另见学院教学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七、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院重点专业建设和精品课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