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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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发布日期:2010-04-28    作者:      点击:

为了进一步鼓励广大教师、干部参加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工作,推动我院教科研工作的开展,更好地带动专业建设、课程建设,促进师资素质的提高,从而达到提高办学质量、提升办学层次的目标。学院将根据部门、个人完成的科研成果与年终奖励、评先进挂钩,与个人职称晋升和职务聘用等挂钩的同时,对有关教科研成果进行奖励,办法如下:

一、奖励的范围、类别与标准

凡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公开发表的论文、课题、教材、专著等。与本职工作无直接关系或不属于教科研范畴的,如通讯、报道、议论文、小品文等,以及本职工作的范围内起草的制度、规定及文件汇编等资料不属于本办法奖励的范围。

(一)教学成果奖:

序 号

类  别

一等奖(万元)

二等奖(万元)

1

国家级(政府奖)

10

5

2

省部级(政府奖)

2

1

3

省厅、地市级(政府奖)

0.8

0.5

4

县 市

0.3

0.2

(二)科技进步奖、发明奖、自然科学奖:

序 号

类  别

一等奖(万元)

二等奖(万元)

三等奖(万元)

1

国家级(政府奖)

10

5

3

2

省部级(政府奖)

3

2

1

3

省厅、地市级(政府奖)

0.8

0.5

0.3

4

县 市

0.3

0.2

0.1

(三)出版著作奖:

1.教材类:本奖项仅限于第一主编为我院教师,并在教材适当位置注明。本奖励为一次性奖励,自编教材版权归学院所有,一次印刷数最多用两年。修改再版不另行计奖。

类  别

奖励金额(元)

全书字数20万及以上

全书字数20万以下

教材(国家级、省级规划教材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为依据)

国家级规划教材

5000

按字数酌情减少

省级规划教材

3000

其他通用教材

2000

自编教材

(正式出版,校内使用)

无资助

1000

 

2.专著类:著作的第一作者为我院教职工,并在适当位置注明,否则不属于此项奖励范围。

类  别

奖励金额(元)

全书字数15万及以上

全书字数15万以下

一类出版社

5000

按字数酌情减少

其他出版社

2000

 

(四)发表论文奖:

公开发表论文原则上应在3000字以上,不足3000字酌情减少。本奖项仅限于第一作者为我院教职工,并必须注明。

序号

刊物级别

奖励金额

(元/篇)

备  注

1

SCI、EI全文收录期刊

8000

    以浙江大学国内一、二级学术期刊名录(2008版)为依据。

2

人文社科权威期刊

5000

3

国家一级期刊

2000

4

全国中文核心期刊

1000

5

一般公开刊物(含《浙江高等教育》)

500

(五)获奖论文奖:

获奖论文原则上应在3000字以上,不足3000字酌情减少。本奖项仅限于第一作者为我院教职工,并必须注明。

序号

获 奖 等 级

奖励金额(元/篇)

备  注

1

国家级(含国家级学会)

一等奖

1000

 

二等奖

800

 

三等奖

600

 

2

省级(含省级学会)

一等奖

600

 

二等奖

400

 

三等奖

200

 

 

5.课题资助:

指由我院教师作为主持人,被国家、省、市、学院科研部门立项,并在学院科研部门备案的课题,课题未完成则将追回资助金额。有上级部门资助,并有明确配套规定的课题和项目,按文件的配套规定执行,不在此列。

序 号

类  别

资助金额(万元)

1

国家级(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国家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

2-10

2

省部级

1.5-5

3

省厅级项目(省教育厅、省教科规划办、省社科联)

0.6

4

省社科联一般课题

0.5

5

省高教学会重点课题

0.4

6

省高教学会一般课题

0.3

7

省级一般学会课题

0.2

二、申报办法

符合条件的个人和集体均可在新学年开学第一个月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经部门审核后报学院科研主管部门复核,签署符合意见后报学院学术委员会审批。经院务会议通过后,在全院范围内公示后进行奖励。

三、说明

(一)教科研成果奖及科研资助对象一般为我院正式教职工,以及全职全聘教职工,并以浙江长征职业技术学院的名义发表、出版、立项、获奖的教科研成果和项目。

(二)教科研奖励按教学年度进行,时间从每学年开始的9月1日到下一年度8月31日;教科研成果如有重复得奖的,按最高奖予以奖励,跨年度重复得奖按奖金的差额予以补足。

(三)多人合作完成的教科研成果,以项、篇或部计奖,奖金自行分配。获奖成果记入主要完成人员的技术档案,一般不超过5人。

(四)获奖者有抄袭、剽窃行为的,责任自负。学院将收回已发的奖金,并视情节给予一定的处分。

(五)除科研项目以外,如曾获得过学院资助的,在发放稿酬和奖金时,要扣除资助金额。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七)本规定由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