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资建设

当前位置: 首页 >> 教学建设 >> 师资建设 >> 正文

教师互聘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0-04-28    作者:      点击: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高校间优质师资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利,提高办学社会效益重大决策的指示精神,为切实做好我院的高校教师互聘互认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互聘教师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书的在职教师。

(二)一般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教学效果特别优秀的讲师。

(三)热爱教育事业,教学态度认真,责任心强,教书育人。

(四)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良好,身体健康,能承担正常的教学任务。

二、互聘教师的工作内容及管理

(一)工作内容:可以包括上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筹建实验室、组建学术团队、指导学生毕业设计(论文)及毕业实习等。

(二)教师在聘用单位从事教学工作期间,受聘用单位有关制度约束。

(三)聘用时应签订有关协议,明确聘用期间教师应承担的任务和应达到的要求及违约责任。

(四)对聘用的教师履约期间未达到要求,聘用单位有权酌情通过与本人沟通,与输出学校协商,直到终止聘用,并办理解聘手续,有关工作报酬通过协商酌情支付。

(五)聘用单位应对聘用教师完成工作情况(数量和质量)进行客观评价,并于每学期结束时填写《互聘教师情况反馈表》一式三份,分别反馈给本人、输出学校及教育厅协作管理机构。

(六)对《互聘教师情况反馈表》记载的情况纳入学校考核范围,作为学院年终考核依据之一。

(七)教师私下受聘于某个学校,不受有关政策的支持。

(八)学院互聘教师工作的职能部门为教务处。

三、互聘教师的工作程序

(一)互聘教师工作由省教育厅协调机构统一组织,每学期第10周在《互聘教师信息平台》上发布“互聘教师供求信息”。供求信息包含内容:

1.教师输出方:教师基本信息(所在学校名称、姓名、性别、年龄、职称、专业方向、高校教龄、主要教学科研成果及联系方式等),能承担的教学工作内容(主讲课程名称、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指导毕业环节等),可供职的时间段。

2.教师输入方:需求的工作内容(主讲课程名称、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筹建实验室、指导毕业环节等),对输入教师的基本要求。

(二)学院根据供求信息确定互聘教师人选,具体由需求教学部门的负责人(教研室或系(部)主任)与输出方的教师本人联系,必要时可采取面谈、试讲等方式进行沟通和了解。

(三)签订输入方、输出方、教师本人责任和权益的三方协议,并报省教育厅互聘教师协调机构备案。

(四)聘用学校向受聘教师颁发聘书,安排教学任务,实施教学管理。聘用期满向受聘教师所在学校反馈聘用情况。

四、互聘教师的报酬及结算方式

(一)聘用教师的报酬按教育厅建议标准发放:教授100元,副教授80元,讲师60元。

(二)课时当量计算按40人一个标准班计算,班级人数每增加10人,增加0.1 系数。例如:某某教师担任某个班级54节课,该班学生人数实际为62人,该教师完成的课时当量应该是54×(1+0.2)=64.8节课.

(三)支付方式:学院按上述标准与输出学校结算,每学期结束后结算一次。

(四)教育厅对输出工作量实行政府补贴资助,每课时补贴暂定标准为:教授40元,副教授30元,讲师20元,一年结算一次。

五、本暂行办法的解释权在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