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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教职工外出学习培训管理的若干规定

发布日期:2010-04-26    作者:      点击:

教职工外出学习、培训、参会是学院各项工作及教职工个人业务能力提高的需要。随着学院的不断发展,教职工外出学习、培训、参会将不断增多,为了进一步从制度上予以规范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一、学院支持教师积极参加业务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能力。为此根据各系部教师培训经费预算,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学院按规定报销相关费用、给予相应差旅补贴。

(一)为满足学院工作需要,经学院研究决定,同意派出进行短期学习培训的;

(二)由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并经学院同意,公派参加各类短期学习培训的。

二、学习培训在寒暑假进行的发给加班工资,而不再给予其他差旅补贴。

三、教职工参加以提高自身业务能力为目的的各级各类培训,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学院不予报销相关费用。

(一)以获取各类资格证、等级证为目的的各类学习培训;

(二)学院未作安排,个人自行参加各类学习培训和会议的。

四、教师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学费先由个人承担,在取得博士学位后,学院给予20000元奖励,分五年执行,每年4000元;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的,除经学院研究通过的以外,学费全部自理;教师在职参加研究生班或研究生主干课程学习的,学费全部自理。

五、专业教师参加以获取“双师素质”资格为目的的学习培训,费用全部自理,获得“双师”资格后,学院可对其高定一档本级工资。

六、教职工参加除学习、培训以外各类会议的,经主管院领导审批准予报销会务费、资料费、差旅费及相应差旅补贴。

七、外出学习培训要求

(一)所有外出学习培训以不影响本职工作为前提,安排好各项工作,并与学院保持联系。上班时间外出学习的,须事先经分管院领导批准;

(二)需报销相关费用的,必须按审批权限规定事先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并本着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费用支出。交通费、住宿费等按学院规定标准报销;

(三)遵守学习培训纪律,按要求完成各项任务,对不遵守学习培训要求的取消其学习培训资格。学习培训不合格的不予报销费用;

(四)学习培训结束后,要向本部门传达学习精神和学习内容,与本部门教师进行业务上的交流探讨,并提交学习培训体会。

八、短期学习培训系指三个月以内的学习培训,教职工参加三个月以上的脱产学习培训按学院相关规定处理,不属本规定范围。

九、学院出资培训人员,需签订培训协议。培训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并视作当次劳动合同的延续:项目培训约定服务年限为三年;硕士以上学位学习培训约定服务年限为五年,时间从取得学位之日算起。

十、学院原有规定与本规定内容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十一、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从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