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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长征职业学院外聘教师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0-04-25    作者:      点击:

外聘教师是指聘请企业生产一线与我院专业教学相适应的具有任教能力的专业教师,是我院教师队伍的重要补充,适当数量的高水平外聘教师,对促进学术交流、促进教师水平提高和教学质量的提高、增强办学活力具有重要的意义。为了进一步规范外聘教师的管理,保持其相对稳定性,结合学院有关管理制度特作如下规定:

一、外聘教师

各系、各专业都应聘有一定数量的外聘教师。学院每专业聘1-2名专家顾问,每系聘2-3名专家型客座教授,每专业每学期聘1-2名企业专家任兼课教师。

外聘教师分为两类:一类是专门讲授某几门课程或指导学生实训、实习的教师,统称为外聘兼课教师;一类是不一定承担具体课程教学任务,作为我院客座教授、顾问等为学院发展作贡献的专家、学者、企业家、政府官员等,统称外聘兼职教师。

二、外聘教师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治学严谨,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 

2、从高校聘请的教师,必须在该校具备该课程的任课资格,且对该课程有较好的教学效果。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初级职称且研究生以上学历;从企、事业单位聘请的教师,应具有被聘专业较丰富的管理经验和较强的工程实践能力,且具有一定的教学能力。一般需具有中级以上技术或管理职称。 

3、专业理论知识扎实,知识水平较高,能胜任所讲授的课程。

4、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能力,熟悉高职教育的教学规律。

5、身体健康,精力充沛,能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教学任务。

二、申报、审批程序

(一)专家顾问。

人事处选择,教学委员会研究,学院以院长的名义颁发聘书。

(二)外聘兼职教师

    1、系部填写《外聘兼职教师申请表》,向学院教学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书着重说明外聘该教师意义、作用以及该教师的情况。

    2、教学副院长审核,教学委员会研究批准,签订协议书,人事处建立外聘教师技术档案。

3、聘书由学院统一制作,分管教学副院长签发,系部、教务处、人事处同时备案。

    4、外聘教师一般为一年至三年,期满后因工作需要可以续聘。不再续聘的,由系负责人提出,以院长名义致函受聘人,对其在聘期间的贡献表示感谢。

   (三)外聘兼课教师

1、系部根据排课工作需要填写《外聘兼课教师申请表》,向学院教学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书着重说明外聘该教师必要性、意义、授课任务、以及该教师的情况。

    2、教务处根据系的申请研究通过后报请主管教学的副院长批准,签订协议书。

    3、聘书由学院统一制作,分管教学副院长签发,系部、教务处、人事处同时备案。

4、外聘兼课教师聘期,根据开课需要而定,一般课程结束为聘期截止期。

三、外聘兼职教师的管理

(一)专家顾问。人事处建档管理,教学副院长负责其业务工作管理。每年应来院指导教学工作。

(二)外聘兼职教师

l、外聘兼职教师由各系和教务处建立档案管理并报人事处备案。

2、外聘兼职教师的业务工作和日常管理在教务处统筹下由教研室和系具体管理。

3、相关教学系部要与聘任的兼职教师加强交流与沟通,兼职教师每学期要到学院进行一定数量的学术交流、学术研究或教学工作指导性工作。聘请单位要对外聘兼职教师的年度工作做书面总结,并报教务处备案。

4、兼职教师因各种原因不能为人师表或工作中发生严重失职造成不良影响的,所在系应及时报教务处,经院长办公会审议,由院长予以解聘。

(三)外聘兼课教师

l、外聘兼课教师由各系和教务处建立档案管理并报人事处备案。

2、外聘兼课教师的授课工作和日常管理在教务处统筹下具体管理。

3、有关教学系部要与聘任的兼课职教师加强交流与沟通,负责兼课教师授课培训和授课质量效果考核。授课结束聘请单位要对外聘兼课教师的授课工作做书面总结,并报教务处备案。系部负责工作量统计,教学质量考核等工作。

4、外聘兼课教师必须严格遵守学院教学规范和课程考核管理规定,做好教学工作。

5、外聘兼课教师接受学院有关部门的管理和检查。对教学不认真、学生负面反映较大、不遵守学院的教学及考核等有关规定的,经督导处、教务处调查情况属实,在提出警告后仍不改正的,解除外聘合同。

四、外聘教师的考核

(一)专家顾问

由人事处组织进行考核。

(二)其它外聘教师

学院教学督查组定期对外聘教师进行教学检查,每学期各系部组织教研室召开一次座谈会,了解外聘教师教学、科研等工作情况,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对外聘教师进行一次整体评价,评价结果报教务处备案。

五、外聘教师的酬金标准

(一)外聘兼职教师的酬金

外聘兼职教师的酬金根据聘任协议兑现。

(二)外聘兼课教师课时酬金标准

理论课时酬金授课结束后按实际授课课时数计算;实训、实习指导课酬金在实训、实习结束后按实际指导人数、天数计算。

课时酬金标准以学院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