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考试违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一)不按指定位置就坐,且不听监考人员指挥者;
(二)不按规定将书包、资料以及有关物品放在指定地点,且不听监考人员劝告者;
(三)监考人员要求出示身份证或学生证而拒绝出示者;
(四)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人员同意而擅自进出考场者;
(五)扰乱考场秩序,产生不良影响者;
(六)有试图作弊证据,受到第二次警告者。
二、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考试作弊,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一)交头接耳、索要答案、偷看或抄袭他人试卷者;
(二)传递纸条,交换试卷或有意将自己试卷让他人抄袭者;
(三)闭卷考试中翻看书籍、笔记、资料或夹带与考试有关的纸条。开卷考试中交换书籍、笔记本或有关考试的资料者(包括交换的双方);
(四)借故与他人讨论答案者;
(五)交卷后,看别人答案,涂改试卷或向他人说题者;
(六)不遵守考场规则,纠缠、辱骂、威胁监考教师者;
(七)参与团伙作弊者;
(八)在评卷中被认定为雷同的;
(九)有其他舞弊行为的。
三、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考试严重作弊,给予记过处分,后果严重或影响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请人代考或替人代考者;
(二)使用手机或其他通讯设备者;
(三)涂改他人试卷姓名占为己有者;
(四)组织团伙作弊为首者;
(五)已构成考试作弊,拒不服从监考人员处理,故意纠缠、漫骂者;
(六)第二次作弊者。
(七)其他作弊行为特别严重者;
四、学生考试违规、违纪、作弊的情况,监考老师应如实记录在考场记录表上,连同其它证据一并报教务处。
属考试违规的,由违规学生所在系负责处理,并下文公布通报批评决定(处理决定需抄送主管院长、教务处和学生处)。
属考试严重违规、考试作弊的,由教务处牵头汇同学生处及有关系(部)核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按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