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学风、校风建设,鼓励广大教师积极指导学生参加各种知识技能竞赛,提高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和创新水平,加强竞赛活动的规范化管理,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竞赛”必须是由国家、省、市、厅局直接组织,参赛队数8个以上的各种科技、专业、技能竞赛以及高教园区组织的各项专业技能竞赛。
第二条 大学生竞赛组织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由职能部门或相关系、部、中心按照有关通知确定大学生竞赛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参赛各项事宜,包括提出参赛申请,拟定参赛方案,选用指导教师,具体组织学生训练和参赛,以及获奖后的指导教师补贴分配等相关事宜。
第三条 竞赛奖励
1、学生参加各类竞赛,学院承担报名费、交通费、资料费和误餐补贴。外出参赛的带队教师按校外带学生实习计算工作量,每天补贴2课时。
2、指导教师的工作补贴和学生奖励,按学生竞赛成绩计算,全国性比赛,每取得1分,教师补贴900元,学生奖励100元;省级比赛每取得1分,教师补贴500元,学生奖励60元;市级、高教园区组织的比赛每取得1分,教师补贴80元,学生奖励20元。
3、教师补贴按项目获奖最高得分计算,不累计计分;学生奖励按个人成绩计算。分值按本办法第四条计算
第四条 计分规则
1、计名次的竞赛:第一名计9分,第二名计7分,第三名计6分,第四名计5分,第五名计4分,第六名计3分,第七名计2分,第八名计1分。
2、计等级不计名次的竞赛:特等奖计9分,一等奖计7分,二等奖计5分,三等奖计3分,优胜奖计2分。
3、团体获奖双倍计分。
4、高教园区组织的比赛只对前三名计分,分别计4、2、1。
5、获得优秀组织奖、精神文明奖、道德风尚奖等奖项计3分。
第五条 辅导学生参加竞赛获奖按获得相应级别的教学成果奖对待,在年度考核、职称评聘中予以体现。
第六条 凡由教务处通知并牵头组织的比赛,由教务处计发奖励,凡由学生处团委通知并牵头组织的比赛,由学生处团委计发奖励。
第七条 此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