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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0-04-26    作者:      点击:

为进一步优化教学环境,加强教风建设,严格教学管理,确保教学质量,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增强教职工的责任心,减少教学工作中各种事故的发生,并保证各类事故能得到公正、公平、严肃、妥善的处理,在总结多年教学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认定

 由于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影响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消极后果,都属于教学事故。根据事故发生的情节和产生的后果,教学事故分为重大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和一般教学事故三种。

(一)凡发生下列情况,均属于重大教学事故

 1.教学类

(1)有关人员在教学活动中散布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的言论,或散布封建迷信、淫秽色情内容,其言行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2)任课教师未经准许而擅自停课。

(3)试题有严重错误,造成考试延误、中断或失效。

(4)监考老师迟到或不到,导致考场秩序出现混乱或严重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5)考试过程中监考教师玩忽职守,听任、怂恿考生作弊,造成重大不良影响。

(6)因指导教师工作疏忽,造成学生在各类教学活动中受到严重伤害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7)丢失学生考试试卷(如整个班级的试卷),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8)阅卷教师不按评分标准阅卷,故意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成绩,占班级学生数10%以上。

2.教学管理类

(1)故意出具与事实严重违背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2)丢失学生原始成绩记录(无法弥补的)。

(3)在考试安排中漏排班级、课程,严重影响考试的正常秩序。

(4)在试卷的印制、传递、保管过程中丢失试卷、故意泄露试题。

(5)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各类教学文件,对学校或学生利益造成重大影响。

(二)凡发生以下情况,都属于严重教学事故

1.教学类

(1)教师未按课程授课计划安排的教学方式组织教学(比如以播放录像、影片等代替课堂讲授等);无特殊原因,课程实际教学进度与课程授课计划的进度相差2周以上,或未完成教学大纲所规定的教学内容达1/5以上。

(2)非意外原因上课迟到超过10分钟以上;监考迟到超过10分钟以上;无故提前下课10分钟以上。

(3)任课教师考前泄露试题;或复习辅导中违反学院考试管理的有关规定,产生严重后果。

(4)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交试卷或试题有较严重错误的。

(5)在指导学生毕业设计(论文)过程中,未按要求指导学生,或因对工作不负责任,导致学生不能按时完成规定的毕业设计(论文)任务。

(6)试卷批阅或成绩登记失误,造成学生成绩出现差错,差错率在10%以上

(7)考试完毕监考教师收回试卷份数与参加考试人数不符,或教师遗失学生试卷。

(8)在上课时多次使用通讯工具。

2.教学管理类

(1)开学时仍未安排落实教学任务或擅自修改教学计划,应开课程未排入课表或错排,影响正常教学。

(2)关于放假或全校性教学调度通知内容不当或未能及时下发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3)因排课、排考不当造成教室使用冲突,因此造成无教师或学生到教室上课的。

(4)非意外原因,未按有关规定将实验室、多媒体教室、机房等设备准备就绪,致使无法上课。

(5)组卷或印制试卷不及时,影响考试按期进行;或试卷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因工作失误而泄密。

(6)考试试卷短缺、错发致使考试无法进行。

(7)因工作疏忽,出具与事实严重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8)对本部门所发生的教学事故不及时上报,造成严重后果。

(三)凡发生以下情况,都属于一般教学事故

1.教学类

(1)未经批准,随意请人代课或代他人上课。

(2)未经批准,擅自变动课程表安排的教学时间、地点,导致教学秩序出现混乱。

(3)不按实验大纲要求组织指导学生实验教学,随意减少实验项目、实验内容。

(4)未按教学大纲和授课计划规定布置作业、批改作业。

(5)由于非意外原因上课或监考迟到(10分钟以内);随意减少课堂教学时间或提前下课(10分钟以内)。

(6)非意外原因,未按有关规定将实验室、多媒体教室、机房等教学设备准备就绪,致使上课延误10分钟以上。

(7)监考教师不负责任,导致考场纪律松懈,发现学生作弊而不及时纠正、处理。

(8)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成绩。

(9)在上课、监考时使用通讯工具。

(10)任课教师未履行课堂纪律的管理责任,导致课堂纪律松懈,教学秩序混乱。

(11)任课教师考前泄露试题,或复习辅导中违反学院考试管理的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12)试卷批阅或成绩登记失误,造成学生成绩差错率在10%以下。

2.教学管理类

(1)由于开课系(部)未及时报送教材征订表,导致开课一周后学生拿不到教材。

(2)调课已获批准,但相关人员未能及时通知到学生和老师,影响教学秩序。

(3)教学任务下达后,系(部)未在规定时间内确定任课教师,影响正常开课的。

(4)对本部门发生的教学事故不及时上报,但未造成严重后果。

(四)教学事故的认定

各系(部)发生的教学事故,由教务处核实认定;教务处发生的教学事故,由学院教学委员会或院领导核实认定。

二、教学事故的处理

教学事故一经核实,即按照以下办法进行处理。

(一)对于一般教学事故,由学院对当事人给予内部通报批评;一年内当事人不得参加教学评奖、评选各种荣誉称号,年度考核不得评优。

(二)对于严重教学事故,由学院对当事人给予全院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二年内当事人不得参加教学评奖、评选各种荣誉称号,当年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优。

(三)对于重大教学事故,由学院对当事人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三年内当事人不得参加教学评奖、评选各种荣誉称号,当年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优。

(四)一年内出现两次重大教学事故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再给予当事人调离教学或教学管理岗位的处理。

(五)一学期内累计出现2次一般教学事故者,按1次严重教学事故处理;一学期发生2次严重教学事故者,按1次重大教学事故处理。

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学院教学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