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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专项经费使用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发布日期:2010-04-28    作者:      点击:

为保证我院重点专业、重点课程、精品课程建设办出水平,办出特色、办出质量,为申报省级重点专业、省级精品课程打下良好基础,学院专门设立重点专业、重点课程、精品课程建设专项经费,为充分发挥专项经费的使用效果,确保专项经费使用规范、合理、到位,学院特制定重点专业、重点课程、精品课程建设专项经费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一、专项经费的使用原则

(一)遵循“单独建账、专款专用”的原则。

专项经费遵循“单独建账、专款专用”的原则,学院财务处为每个建设项目单独建账,在总额控制下,由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项目专项经费的使用,项目经费要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项目建设无关的事项。

(二)遵循“项目管理、绩效考评”的原则。

专项经费遵循“项目管理、绩效考评”的原则,学院将对各个建设项目的建设过程进行监督管理,依据项目建设情况确定经费拨付数额与时间,对于结项项目进行验收考核,依据考核结果评估专项经费的使用效率。

(三)遵循“严格控制,确保重点”的原则。

专项经费遵循“严格控制,确保重点”的原则,从严控制一般性经费的使用,确保专项经费重点用于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相关费用。

二、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用于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相关费用

(二)购置项目建设所需的小型低值仪器设备;

(三)购置项目建设需要的教学软件;

(四)项目建设的图书资料费、材料复印费;

(五)项目建设的调研活动经费;

(六)参加各类项目建设研讨会会务费、差旅费;

(七)项目建设教师短期进修培训费;

(八)聘请专家、学者所支付的讲课费、咨询费;

(九)项目建设评估验收费;

(十)其他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费用。

三、专项经费的使用审批

(一)专项经费的预算审批

由项目建设负责人提出申请并填写项目建设经费预算表,报学院重点专业和精品课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学院重点专业和精品课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学院重点专业和精品课程建设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二)专项经费的使用审批

专项经费由项目负责人自主确定使用事项,报销时需经项目负责人签字,所在系部审核,并经分管院长签字批准。专项经费的报销必须严格执行学院的财务制度,专项经费的使用必须严格限定在本规定限定的范围内,不得以任何借口超范围使用项目建设经费。

四、专项经费的下拨批次

为了更加合理的管理使用专项经费,学院将采取分批下拨的方法,专项经费分三批下拨,第一批为启动经费,在项目立项后拨给;第二批在年度检查后根据检查情况拨给;第三批经费在项目建设结束后,根据验收结果拨给。专项经费拨给批次比例如下:

经费批次

第一批

第二批

第三批

经费比例

30%

60%

10%

五、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

(一)专项经费的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

(二)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研究与实践,此类开支在专项经费支出总额中不得低于70%。

(三)专项经费一般不能用于购买硬件等设备,如确需购买小型设备(低于500元)须提前向学院分管领导提出申请,同意后按学院购买设备的有关规定办理购买手续。

(四)严格控制外出调研、参加会议等差旅开支,确需外出的需经学院分管领导批准,出差费用报销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五)专项经费不得用于劳务支出以及职工奖励、津贴,不得用于接待、餐饮等支出。

(六)专项建设负责人所在系部要加强对各项项目建设的进展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与指导。

(七)学院重点专业和精品课程领导小组每学年要对各系的项目建设的实施进度和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根据项目建设的情况,决定是否拨给下一批次的经费。

(八)每学年各项目建设的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由财务处结算(审计)一次,结算(审计)结果通报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

六、附则

(一)项目建设在规定建设期限内没使用完的经费由学院统一支配,用于学院整体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

(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院重点专业和精品课程领导小组及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