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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进修管理暂行条例

发布日期:2010-04-26    作者: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院教师的思想道德素质、业务素质、专业技能,促进教师知识更新,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并调动广大教师的教学热情和工作积极性,尽快建立业务水平高,专业结构合理的师资队伍,特制定本暂行条例。

第二条       教师应认真贯彻执行《教师法》,切实履行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编教师,包括专任教师、兼任教师及实验室工作人员。

第二章    安排教师进修的原则

第四条  安排教师进修,应坚持在职进修为主,脱产进修为辅的原则。学校应积极鼓励教师在职在岗业余进修,以保证学校教学任务的完成。

第五条  安排教师进修,应坚持突出重点,照顾一般的原则。学校应根据教学工作的需要,对新专业或新开课程的教师,优先安排进修;妥善安排一般教师分期分批进行知识更新,进修提高。

第六条  安排教师进修,应坚持以提高教师教学业务能力为主,专业对口,学以致用的原则。

第三章 教师进修类型与途径

第七条  教师进修类型,分为业务进修与学历进修两大类。业务进修主要指教师为提高教学质量而进行的业务知识和本专业的专业知识的更新。学历进修是指在规定时间内尚未达到规定学历的进修。

第八条  教师进修途径,主要形式有:校内指定跟班听课、教师相互听课、下基层锻炼、校外进修等。

第九条  新分配到校的教师,进校头三年内原则上不安排校外进修,一般安排跟班听课。

第十条  每学年安排教师进修的比例,一般控制在在编教师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以内,其中,校外进修的比例一般控制在百分之十至十五。争取三到五年内每位教师都有一次进修提高的机会。

第四章 教师进修审报程序和考核

第十一条  教师进修的审报程序:

一、根据学校教师进修培养规划,由教务处会同人事处于每年度底下达给各系(部)下年度教师进修名额分配表,各系(部)根据本部门教师申请情况,落实进修计划,上报教务处汇总初审。

二、初审同意进修的教师到教务处领取教师进修申请表,并认真填写后交系(部)主任签字后交教务处。教务处汇总并签署意见后交主管院领导审核,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批。

三、由院长办公会议批准进修的教师,要主动落实进修地点、内容,教务处、有关系(部)要支持并帮助联系,共同做好落实工作。

四、院长办公会议批准进修的教师,不能随意改变或放弃进修。

第十二条  教师进修结束必须写出书面总结,经系(部)主任签字后交教务处存档。

第十三条  教师进修考核由教务处负责,以进修成绩为依据,结合教师进修个人总结进行考核,考核的结果记入教师业务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暂行条例解释权在教务处。

第十五条  本暂行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教师进修申请表